新疆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宪法和宪法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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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宪法的分类
一、宪法的分类
1、表现形式: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1)成文宪法: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举例:英国《权利法案》)
2、修改程序: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1)刚性宪法:严格。(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
(2)柔性宪法:制定、修改的程序和普通法律一样。
3、制定机关: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1)钦定宪法: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举例: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饮定宪法大纲》)
(2)协定宪法: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举例: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法国1830年宪法)
(3)民定宪法:由人民或者是人民的代表机关来制定的宪法。
4、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举例:美国与中国)
5、中国宪法的类别:成文宪法、刚性宪法、民定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刷题巩固,趁热打铁
1、根据英国学者蒲来士的划分标准,依照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下列哪个国家的宪法属于柔性宪法()。
A、日本宪法
B、中国宪法
C、英国宪法
D、德国宪法
解析:
本题考查宪法。
根据宪法制定、修改程序严格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柔性宪法是指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制定和修改程序与一般法律无异的宪法。
英国的宪法是由历史上不同时期和年代的成文法、习惯法和条例等具有宪法性的文件所构成的,英国国会可按普通立法程序制定、修改"宪法",所以有"柔性宪法"之称。
故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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