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宪法和普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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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普通法律
一、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高原综、本领稳)
1、规定内容方面。
(1)宪法:根本性+原则性问题。
(2)普通法律:具体事项的阐述。(举例:民法典人格权编)
2、效力方面。
(1)宪法:法律效力最高。
(2)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3、涉及方面。
(1)宪法:综合性,涉及政治经济、科教文卫、国家社会公民。
(2)普通法律:比较单一。(举例:著作权法)
4、规范方面。
(1)宪法:纲领性(规范现实+目标要求)
(2)普通法律:规范现实。
5、稳定性方面。
(1)宪法:根本法、稳定性强(并不意味着宪法停滞不前,随着社会历史条件变化,宪法规范也会相应调整)。
(2)普通法律:稳定性相对较弱。(举例:刑法修正案)
二、宪法与普通法律的联系。
1、宪法具有法的特征,但不具有可诉性。
2、宪法是国家所有法律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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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关于宪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宪法是国家所有法律的总和
B、宪法的变动必然会引起普通法律随之做出相应的修改
C、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D、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解析:
本题考查宪法。
A项错误,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但并不是所有法律的总和。
B项正确,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所以宪法如果有变动,必然会引起普通法律随之做出相应的修改。
C、D项正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也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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