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刑法常见罪名及认定
新疆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题包含哪些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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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肇事罪
(1)定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2)构成要件:
①客体:社会公共安全。
②客观方面: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③主体:一般主体。
④主观方面:过失。
2.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3. 抢夺罪
(1)定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构成要件:
①客体:公私财物所有权。
②客观方面:趁被害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或者虽然动用暴力,但针对财物而非人身。
③主体:一般主体。
④主观方面:故意。
4. 抢劫罪
(1)定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人采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①入户抢劫的;
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③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④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⑥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⑦持枪抢劫的;
⑧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构成要件:
①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及公民的人身权。
②客观方面:对人直接采取暴力或者胁迫、对物强制等方法使得被害人不能抗拒,获得他人持有之财物。
③主体:一般主体。
④主观方面:故意。
(3)转化的抢劫罪:
①携带凶器抢夺。
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③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
5. 盗窃罪
(1)定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构成要件:
①客体:公私财物所有权。
②客观方面:趁被害人不备,非暴力胁迫的手段获得财产的占有。
③主体:一般主体。
④主观方面:故意
(3)其他属于盗窃罪的情形:
①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③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6. 诈骗罪
(1)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构成要件:
①客体:公私财物所有权。
②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形式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质上使被害人陷入了错误认识并情愿交付财物的行为。
③主体:一般主体。
④主观方面:故意。
(3)其他属于诈骗罪的情形: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7. 侵占罪
(1)定义:
①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代为保管物的规定处罚。
(2)特殊: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8. 职务侵占罪
(1)定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特殊情况: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9. 挪用资金罪
(1)定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特殊情况: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0.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11. 贪污罪
(1)定义:
①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②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③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
(2)处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①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③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12.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13. 受贿罪
(1)定义:
①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②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处罚:
①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处罚。
②索贿的从重处罚。
14.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15. 行贿罪
(1)定义:
①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②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2)特殊情况: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3)处罚:
①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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