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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疆公务员考试政策解答

发布:2015-06-13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新疆公务员考试网讯:2015年新疆公务员考试政策解答已出,报考2015年新疆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可参考2015年新疆公务员考试用书复习备考,现将2015年新疆公务员考试政策公布如下:
  2015年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政策解答
各位考生:
  2015年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报名工作即将开始,为便于大家准确理解招考政策,合理报考,现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说明。报名期间,考生如对报考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等有疑问的,请直接与职位表中公布的招录机关咨询电话联系询问。
  一、报考条件
  (一)报考自治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即:1979年6月13日至1997年6月13日期间出生);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报考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持有经国家,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认可的毕业证书(含在部队服役期间入学取得的军队院校毕业证书);有符合报考职位的其他全部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二)自治区公务员招录对象是哪些人员?
  1.新疆户籍或生源的高等院校毕业生;
  2.新疆普通院校的内地生源毕业生;
  3.在新疆服务满8个月以上(含8个月)的大学生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
  4.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且仍在乡镇工作的公务员 (含选调生)的配偶;
  5.新疆户籍人员的配偶或子女;
  6.援疆干部的配偶或子女;
  7.驻疆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或子女;
  8.报考专项职位的工人(是指企业生产一线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人员);
  9.报考专项职位的农牧民(是指具有新疆农业户籍,在农业种植、养殖、农畜副产品加工、农资经营和畜牧业等生产一线从事农牧业生产满3年及以上的农牧民)。
  (三)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此次招考公务员,下列人员不能报考(涉及时限的均含试用期,并截止至2015年6月13日):
  1.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被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认定有违纪行为未满处理期限的人员;
  3.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5.现役军人;
  6.曾经在公务员试用期内因违纪违规、考核不合格未满5年的人员;
  7.未按规定时间到岗、录用后因故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未满3年的人员。
  8. 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公务员服务期内辞职未满3年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四)年龄如何界定?
  最高年龄要求35岁的,为1979年6月13日至1997年6月13日期间出生;
  最高年龄要求30岁的,为1984年6月13日至1997年6月13日期间出生;
  最高年龄要求25岁的,为1989年6月13日至1997年6月13日期间出生;
  年龄放宽到40岁的,为1974年6月13日至1996年6月13日期间出生。
  此日期均含本数。
  (五)如何确定自己是否符合职位专业条件?
  专业条件按照《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参考目录》(以下简称为专业参考目录)进行审核认定,报考人员的专业应严格按照毕业证书的全称如实填写,未如实填写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自负。
  专业指导目录中,专业层次分为 “专业类别”(类)和专业,其相互关系为:专业类别(类)下设具体专业。
  1、对同一学历层次的报考人员,如报考职位限制 “类”,则该“类”下所有的具体专业都符合专业条件。如报考职位限制到具体专业,则只有该具体专业才符合专业条件。若所学专业在专业指导目录中同时从属于不同的类,可以任意选择一类报名。
  2、对不同学历层次的报考人员,如报考职位限制到“类”,则相同类的高层次学历人员可以报考低层次学历要求的职位。(例:某职位要求专科、经济财务类,则研究生层次的经济学类、本科层次的经济学类专业均符合专业条件)。如报考职位限制到具体专业,需看高层次学历专业名称与低层次学历专业名称的相似度,如高层次专业与职位要求的低层次专业仅有“和”、“与”、“及”、“及其”等连接词不同,或者仅有1个“学”字差别的,符合专业条件;如名称不同、所学专业主要课程基本一致的,报考人员必须与招录机关联系,并提供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供招录机关做出是否符合专业条件的认定。
  (六)当专业名称与职位要求不相同时,如何确定是否符合专业条件?
  1、专业名称相似的认定。所学专业与专业参考目录中专业仅有“和”、“与”、“及”、“及其”等连接词不同,或者仅有1个“学”字差别的,可视为同一专业,符合专业条件。
  2、专业名称与职位要求专业具有包含关系的认定。当报考人员专业包含职位要求专业时,符合专业条件,如报考人员专业为“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可以报考专业要求“机械工程”的职位。当职位要求专业包含报考人员专业时,如职位要求“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报考人员专业为“机械工程”,由招录机关认定是否符合条件。
  3、专业参考目录中含括号专业的认定。有两种含义。第一种是表示包括多种专业。如中文(文秘或秘书)教育。第二种是表示专业培养方向,如学科教学(体育),表示学科教学中培养方向为体育方向的专业。
  4、专业名称与职位要求不相同的认定。首先要看所学专业是否已列入专业参考目录。如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已列入专业指导目录、但未列入招录机关职位专业条件,不符合专业条件;如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指导目录,区直职位由招录机关认定,市州及以下职位由招录机关提出意见,报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
  5、专业不符合职位条件,但具有专业相关从业(执业、职业)资格证书的认定。此类情况,不能认定为符合专业条件。如报考人员不能以会计从业资格证和其他专业毕业证报考要求“会计学”专业的职位。
  6、对专业条件有疑义时,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时,一定要严格按照专业指导目录、公告和政策解答的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职位。对专业有疑义时,一定要向招录机关咨询。招录机关对有疑义的专业进行认定或提出意见,要经过组织程序,并公平公正、有利于工作、一视同仁。
  (七)户籍问题如何界定?
  1.职位表中户籍一栏为空白的,是指简章规定的报考范围,对户籍条件没有特殊要求;标注“面向全国”的,指中国国籍的均可报考;标注各有关地州市或县市户籍或生源的,仅限于当地户籍或生源人员报考。
  2.生源是指在当地具有高中学籍,并从当地考入各类高校的人员。
  3.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且仍在乡镇工作的公务员 (含选调生)的配偶;当地户籍人员的配偶或子女;在当地工作的援疆干部的配偶或子女;驻当地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或子女除可报考对户籍无特殊要求的职位外,也可报考要求当地户籍和生源的职位。
  4.新疆普通院校毕业的内地生源毕业生,可报考面向全国和户籍不限的职位。
  5截止2015年6月13日,报考人员户籍应在该职位规定的行政区域内
  (八)“双学位”人员是否可以报考?
  辅修的第二学位只有学位证书,没有毕业证书的,不能以辅修第二学位所学的专业报考;具有高校、国家承认学历及学位的双专业毕业证书、双学位证书的,其中一个专业符合招考职位要求的,可以报考。
  (九)留学回国人员报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学历认证材料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应在资格审查时与其他材料一并交资格审查部门审核。
  (十)非普通院校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十一)什么是“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十二)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1.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6.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7.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十三)基层工作经历截止时间如何界定?
  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13日。
  (十四)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计划、“西部计划志愿者”等项目人员如何认定?
  参加上述三个项目的人员报考,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的,要提供由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参加“三支一扶”人员计划项目的,要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原件和复印件;
  参加“西部计划志愿者”项目的,要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在资格审查时与其他材料一并交资格审查部门审核。
  (十五)大学生“村官”在服务期内被借调到县市级机关工作,借调时间是否计入村官服务年限?
  若大学生村官在服务期内被借调到县市级机关工作,借调(帮助工作)时间不计入村官服务年限。大学生村官在村里服务时间累计不满一个服务期的,不享受定向招考优惠政策,不得报考定向职位。
  (十六)大学生“村官”在服务期内就读全日制研究生,或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应如何处理?
  大学生村官在服务期内就读全日制研究生、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就读和工作时间不计入服务期;其在村工作时间累计不满一个服务期的,不享受定向招考优惠政策,不得报考定向职位。
  (十七)如果报考人员在报名参加自治区公务员招录时符合报考条件,但在招考过程中,被其他机关录用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应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在参加自治区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其他机关录用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考人员应如实报告情况,并中止参加自治区公务员招录参考行为,招录组织部门不再将其列为面试、体检或考察人选。
  (十八)报考资格条件中要求的各项资质(资格)的截止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基层工作经历时间截止到2015年6月13日。
  2015年应届毕业生一般应在2015年7月底前取得相关学历、学位。
  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如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外语水平、计算机水平、相关工作经历等)应在2015年6月13日前取得。
  二、报名方式和注意事项
  报名工作主要在网上进行,在上述时间内,报考人员可以在网上按照相关提示提交报名信息,进行报名。报名网址为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http://www.xjrsks.com.cn),也可以通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的相关链接登录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
  党群机关、政法机关个别职位需现场报名,具体见招考简章附件。
  三、笔试
  (一)如何查询考试成绩?
  2015年8月13日16:00,报考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登录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查询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和本人是否进入面试。
  (二)如何划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南疆四地州等艰苦边远地区职位,在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时将予以政策倾斜。
  (三)《汉语基础知识》免考条件是什么?
  使用国家通用文字(汉字)笔试,或使用维吾尔族文字笔试并取得“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6级(旧版)”及以上或“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5级(新版)”及以上或“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三级甲等”及以上证书的报考人员免试《汉语基础知识》。
  职位对汉语水平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职位表注明的要求执行。
  (四)法官、检察官招录政策有何变化?
  今年不再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法官、检察官,改为招录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的人员应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相应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再进行《法律专业知识》考试。
  1.法官助理职位:报考乌鲁木齐市及所辖区(除乌鲁木齐县)、克拉玛依市及所辖区人民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和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的汉族考生应持有法律职业资格A类证书,使用维吾尔语言文字、哈萨克语言文字、蒙古语言文字、柯尔克孜语言文字参加司法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可放宽到C类证书;报考其他地区法院法官助理职位人员应持有法律职业资格C类以上证书(职位表中对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以备注条件要求为准)。
  2.检察官助理职位:报考乌鲁木齐市及所辖区(乌鲁木齐县除外)、克拉玛依市及所辖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的汉族考生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证,使用维吾尔语言文字、哈萨克语言文字、蒙古语言文字、柯尔克孜语言文字参加司法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可放宽到C类证书;报考其他地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职位人员应持有法律职业资格C类以上证书(职位表中对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以备注条件要求为准)。
  以上免考范围不含参加全国司法考试试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特殊管理C证人员。
  四、考试考务费用
  (一)报名、笔试费是多少?
  根据新价非字〔2000〕25号文件规定,报名费15元,笔试费每科40元。
  对享有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低保证(原件、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原件、复印件),经笔试所在地(州、市)人事考试中心确认后,办理减免部分笔试费用的手续。
  (二)面试费用是多少?
  面试费40元,由参加面试的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三)体检费用如何收取?
  体检费由体检医院收取,按照体检医院的标准执行,由参加体检的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五、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部门有哪些?
  1.自治区区级机关及垂直管理单位负责本机关、本系统职位的资格审查。
  2.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负责铁路运输法院系统职位的资格审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派出院及铁路运输检察院系统职位的资格审查。
  3.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州市党群系统职位(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位),行政机关职位的资格审查。
  六、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只进行一次。凡因身体等各种原因不适宜参加体能测评项目的(如孕期人员、伤病期间人员),不适合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建议选择其他职位。
  七、体检
  (一)体检是如何组织的?标准是什么?
  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其中,《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修订部分见国家公务员局官方网站“考试录用”栏。
  报考各级各类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执行。
  (二)对体检结果如果有疑问,应该如何处理?
  招录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提出复检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地州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三)报考人民警察、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体检注意哪些事项?
  报考公安机关(含特警)、森林公安机关职位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报考人员体检须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其中,报考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建筑工程、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医学、心理矫正、狱政管理、司法行政管理、教学等职位的考生,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请报考人民警察、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认真阅读《招考简章》有关内容,并注意相关要求,结合自身条件选择报考。
  八、录用
  (一)公示结束后,是不是就可以正式录用了?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拟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拟录用。
  (二)公示结束后需多久能够上岗?
  公示结束后,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完成正式报送、审核、录用文件编制、审批、印发、邮寄等工作,一般需要30个工作日方可传递至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后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各用人单位通知考生到岗。
  (三)录用后是不是有岗前培训?
  对录用人员,依据公务员法及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的意见》规定由相关部门进行初任培训和“双语”培训,并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重要内容。
  九、报考人员违纪违规处理
  报考人员违纪处理都有哪些?
  报考人员应当遵守招考的有关要求,服从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机构和招录机关的安排。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和不诚信行为的,记入本人诚信档案。其中:
  1.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分别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不予)录用、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相应处理。
  2.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
  3.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考试辅导教材
  是否有指定的公务员考试教材和培训班?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务员局从未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编写有关公务员考试的教材,也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有关公务员考试的培训班。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2015年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政策解答》仅适用于此次2015年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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